现职公务员为何不得作为听证代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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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世豹[1] 潘慧[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47-52,共6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构建和谐广东民主法治机制研究>(编号:06gdxm820001)

摘  要:《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反映作为公众参与基本形式的听证制度的本质,有利于实现听证的目标、功能,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能够缓解当前听证会的公共信任危机,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也并不阻塞公务员参与政策的渠道。这一举措虽然还不能解决听证制度实际运用存在的诸多弊端,却是朝着完善我国听证制度迈出了一步。

关 键 词:现职公务员 听证代表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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