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证学派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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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彩 李高宁[2] 

机构地区:[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3期168-168,17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的先验性假设为前提,在刑事责任上坚持道义责任论,在犯罪论领域坚持客观主义,在刑罚理论上坚持报应刑和一般预防。这些理念和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限制刑法的适用,保障人权。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否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从而否定道义责任论,建立社会责任论;否定报应主义,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提倡刑罚个别化。刑事实证学派混淆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界限,在预防犯罪上过于依赖刑罚,有侵犯人权之嫌,在刑法学中应当予以摒弃。

关 键 词:刑事古典学派刑 事实证学派 批判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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