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确立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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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诗颖[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3期271-273,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期形成的,它是对商业秘密侵害的一种事前救济方式。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由三个经典案例确立而来,而在它日后的适用过程中有人支持这一原则,认为它给予商业秘密充分事前救济,大大防止商业秘密的披露;也有人对它给雇员带来的严格禁令提出异议。法官在适用此原则时,必须全面考虑,不能进行滥用。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不可避免披露 竞业禁令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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