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夏正林[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3-11,共9页Law Review
基 金: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宪法权利体系研究"(08JC820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本权利条款虚置,不仅仅是因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因为传统的基本权利本身缺乏制约权力的功能。本文在对目前使用的基本权利概念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确立对我国基本权利解释的合理基点。基本权利概念在逻辑上至少存在具体形态的基本权利、国别意义上的基本权利、观念形态的基本权利三个层面,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认知方法和范畴,若不加以区分,就容易造成基本权利的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我国基本权利体系的解释的合理基点应当在于首先确立制约权力的基本权利观念。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限制权力的立宪主义理念 根本法的立宪理念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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