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权合一”走向“三权合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导入准司法权的理论、路径和内容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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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宏文[1] 王健[2] 

机构地区:[1]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2]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104-111,共8页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优化研究"(批准号11BFX055);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垄断行业改革的法律问题"(批准号09YJE820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具有"三权合一"的特点,同时享有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具有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一般是委员会制的执法机关,有着专门化的审判组织和司法化的审理程序,其行政裁决具有一审判决效力,事实认定对法院有约束力。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配置了准立法权,但实际上不享有准司法权,是一个"两权合一"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而缺失准司法权不利于公正调查处理案件。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统一行使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的主管机关以后,赋予其准司法权是非常好必要的,但还应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造。

关 键 词:反垄断执法机关 三权合一 两权合一准司法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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