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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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利子平[1] 周建达[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146-152,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11BFX109)的阶段性成果;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摘  要:鉴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由于本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且理论上对此缺乏应有的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颇感困惑。为此,有必要在考察情节犯基本原理与本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本罪的"情节严重"明确化和规范化。

关 键 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解释模式 单一标准 综合标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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