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视域中的强行法——以《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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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利雅[1,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期75-80,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第49批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利益与法律选择--以<适用法>为视角"(20110490545)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强行法制度步入我国冲突法视域中。强行法在我国冲突法领域尚属新鲜事物,其内涵、外延及与相关制度的契合等相关问题尚待确定。强行法的界定不仅需要借助于国际法领域的经验,还要考虑内国法特别是私法中对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性质和种类的实证考量。同时,在分析外国强行法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强行法适用的类型、效力及与之契合的制度进行研究。

关 键 词:冲突法 强行法 界定 适用 

分 类 号:DF97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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