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废止与纳税人利益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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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坤展[1] 姜孟亚[2,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3]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南京210013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96-98,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摘  要:税收优惠虽具备经济上的利益,传统上仍不视为财产权,因而当其随着政策改变而废止,即无损失补偿的适用。但税收优惠的废止,对纳税人利益仍将造成不利影响,纳税人应可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国家则可考虑采用"过渡期"方式以减轻影响程度。

关 键 词:税收优惠 财产权 信赖利益 过渡期 

分 类 号:D4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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