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的组织基础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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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强[1,2] 

机构地区:[1]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部 [2]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出  处:《浙江学刊》2012年第5期186-197,共12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SH023)的一部分成果;"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的支持

摘  要:与公司等"资本"的结合不同,合作社是"人"的结合。合作社主要承担了为社员提供比较优势、作为一种保护性组织、扮演社会公共角色、探索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四大功能。为了保障社员需要的实现以及免遭"异化",合作社采取了"劳动控制资本"的组织原则。"劳动控制资本"在保证合作社"社员导向"的同时,也使合作社的分配性质主要体现为"按劳分配"。不仅如此,"劳动控制资本"还使合作社的产权具有了非排他性(社员联合所有导致)、非稳定性(开放的社员资格导致)、不可分割性、不可交易性的特点,本文把这种产权形态称之为"模糊产权"。由于"模糊产权"是"劳动控制资本"的必然结果,而"劳动控制资本"则是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因此,制度经济学倡导的"产权明晰化"改革对于合作社而言是一柄"双刃剑"。换言之,合作社的"模糊产权"可以改进,但从本质上是不能彻底改变的,所有的产权改革都要以不损害合作社中"劳动对资本的控制"为底线。

关 键 词:合作社 组织基础 劳动控制资本 模糊产权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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