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属性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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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雪蕾[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0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8期82-82,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一、对我国检察权属性争议的反思 (一)检察权不属于行政权 首先,检察权是程序性权力,不能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配置,以正确适用法律为目的,追求程序公正。而行政权追求实质性结果,效率优先。其次,检察权的多项权能不具备行政权的基本性质。如审查起诉权和批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和客观中立性,需侦查机关提出请求,检察官要在客观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居中判断。

关 键 词:检察 属性 行政权 权利义务 适用法律 程序性 中立性 被动性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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