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主体资格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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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可义 

机构地区:[1]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16期56-57,共2页

摘  要:在我国,将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早见于1979年颁布的《刑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相关决议,将国家工作人员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文章着重探讨贪污罪主体资格如何构成和确认。

关 键 词:贪污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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