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的限定性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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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辉[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121-125,共5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820115)

摘  要:消费者团体诉讼作为维护消费者公益的一种私人执行机制,是国家通过公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补充。在日本,由于传统的行政执法体系及司法环境的影响,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呈现限定适用的特点。该制度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事前认定的适格团体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请求停止侵害诉讼,同时,在准既判力扩张、重复起诉防止等方面还须遵循特殊的规则。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的限定性适用一方面防止了滥诉发生,减轻被诉经营者及司法机关的诉累,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功用的发生,尤其是妨碍了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有效救济。

关 键 词:消费者 团体诉讼 日本法 

分 类 号:DF52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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