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应是公权力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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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凡[1,2]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45-51,共7页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基  金:201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GJ2011A021);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Q061)

摘  要:权力的概念在不同学科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我们将权力限定在社会关系之中。权力是社会关系中的特定影响力,是一方社会主体所拥有的,对其它社会主体的强制性支配能力,这种能力主要体现为,使得后者服从前者的意志。权力具有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三种形态,它们都具有相同的属性。权力更准确地说是公权力,简称为公权。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是公共机关或准公共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

关 键 词:权力 政治权力 经济权力 社会权力 公权力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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