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新闻的潜在性侵权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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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倩[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中国司法》2012年第8期107-109,共3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新闻侵权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新闻媒体愈加“力不从心”,媒体自主性获得“新生”;而在市场经济中,无形的市场力量使媒体重心倾向以“星、性、腥”等“猎奇”内容来获得“注意力经济”。加之新闻时效性、客观性与新闻工作者主观意识的“不自主带入”性,新闻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媒体败诉率更是高达60%。2003年1月28日,《辽西晚报》在锦州“麻将案”中以“侵害杨某名誉权”为由败诉;2009年12月31日,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也以媒体败诉告终。怎样规避新闻侵权?又怎样解除侵权对新闻媒体的困扰?鉴于不同类型新闻有其特殊的报道对象、特殊用语等,本文将从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出发对新闻侵权的潜在性表现作出具体分析、归纳。

关 键 词:新闻侵权案件 新闻事业发展 潜在性 “注意力经济” 《中国青年报》 新闻媒体 市场经济 新闻时效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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