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利”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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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雪 胡晓翔[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医院,210006 [2]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210008

出  处:《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2012年第17期24-26,共3页Chinese Practical Journal of Rural Doctor

摘  要:“知情同意权利”一词,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并非临床诊疗业务过程特有。《纽伦堡法典》等文献中的“知情同意权利”系指“生物医学研究(实验)过程”。以上的“知情同意权利”概念均不应被简单地照搬到“临床诊疗业务过程”。而“临床诊疗业务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利”,必须受制于本领域特有的自然规律和伦理规范,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和赋予患者家属独特的权利主体地位是其最明显的特点,也是国际临床医学界通例。

关 键 词:知情同意权 临床诊疗业务过程 生物医学研究过程 

分 类 号:R19[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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