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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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明述 

机构地区:[1]四川新都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0年第6期37-38,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根据新《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对国有资产拥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及其他单位不构成此罪。

关 键 词:国有资产 资产流失 集体私分 司法会计鉴定 

分 类 号:D918.9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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