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的审级构造和我国法院层级结构改革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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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知文[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3-11,共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项目号09&ZD062);2010年度教育部哲学社科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项目号10JZD0030)之子课题"基本法理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代司法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组织安排表现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系统垂直结构的审级构造模式,这种审级构造在制度原理和技术规范上可以概括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职能分层、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三方面的内容。中国司法改革应以现代司法的审级构造原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改变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运作的非正式制度,通过合理的职能分层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机制,确立合理的终审审级制度以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关 键 词:现代司法 审级构造 中国司法 上下级法院关系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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