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仲裁中的“投资”:以ICSID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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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中红[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人文学院,广东珠海519070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7期20-26,共7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批准号:09&ZD04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能源宪章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批准号:09YJC820044)

摘  要: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关 键 词:《能源宪章条约》 ICSID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投资仲裁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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