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条款中“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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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卫 李小文 杨永勤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9期153-157,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作为法定情节的坦白的适用问题 “坦白从宽”是我国历来的刑事政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有关坦白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践中对于坦白条款的适用存在诸多分歧,笔者将结合实践案例①对该条款中“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严重后果 白条 “坦白从宽” 法定量刑情节 适用问题 司法实践 刑法修正案 法定情节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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