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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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志祥[1] 龙龙[1] 李思洋 

机构地区:[1]长沙学院 [2]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109-112,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两型社会视角下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研究>(2012BZZ42);长沙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资金资助项目

摘  要:数字遗产是人们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形成并可传于后人的宝贵财富。数字遗产具有财产性属性。国内外有关数字遗产的案例及实践表明,数字遗产继承有其必要性,数字遗产继承是可行的。我们要增强数字遗产保护意识,法律应该对数字遗产继承制度予以规制。

关 键 词:互联网 数字遗产 继承 必要性 建议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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