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兼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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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鹏宇[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79-83,共5页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BFX100);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宪政基本理论与制度研究>(2011QY083)

摘  要: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元性、信息公开的反向性、权利基础的冲突性、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即时性特征。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相比,反信息公开的正当行政程序在告知、陈述和申辩、期限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反信息公开制度在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暂时性权利保护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加以完善。

关 键 词:信息公开 反信息公开 第三人 行政程序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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