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再探  被引量:2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邢会强[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1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72-78,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09YJC820125)

摘  要: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决策不具有可审查性。法院既不能撤销、变更或废止宏观调控行为,也不能判决宏观调控机关对宏观调控决策给受控主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实质上是在承认"司法失灵"前提下的一种"司法克制主义"。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要求发展经济法的追责模式,建立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政治责任制度和"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此外,宏观调控决策的程序还需优化,以更多的"法定"、更多的透明、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回应、更多的问责来制约和规范宏观调控权。

关 键 词: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权 可诉性 宏观调控程序 司法克制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