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适用之实质标准新探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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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良芳[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94-102,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关 键 词:死刑 死缓 被害人宽恕 民事赔偿 适用标准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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