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新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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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小波[1] 

机构地区:[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出  处:《法商论坛》2012年第3期12-15,共4页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行为类型,使盗窃罪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产生诸多变化。盗窃的对象包括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算在“多次”之内:多次的认定不能绝对化;入户盗窃要求入户具有非法性: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的关系;“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扒窃的概念及其特征;扒窃入罪的边界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契合。

关 键 词:盗窃对象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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