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不适航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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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子明[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珠江水运》2000年第5期27-27,共1页

摘  要:1996年6月21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简称北海保险公司)接受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简称北海海运公司)的投保,出具了“海角办96005”号船舶保险单。保单记载:船舶名称“桂海474”轮,总吨位400吨,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费12800元,承保条件为1988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关 键 词:船舶保险 船舶不适航 被保险船舶 赔偿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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