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法的主管部门”条款设置论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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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李志强[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2年第8期19-27,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汪全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一般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03)的阶段性成果;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摘  要:"法的主管部门"条款是法律文本中的重要条款,它明确法的执法主体,有助于法的实施与实现。法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也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文本中设置"法的主管部门"不仅在于明晰执法主体,还应明确不同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立法主体在设定"法的主管部门"时依据的是某一部门或组织的权利能力以及该部门经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能力。立法主体如果不注重"法的主管部门"设置的科学性与立法技术,就会造成一定的执法困境,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法的主管部门"条款还需要在设置技术上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法的主管部门 执法主体 设定依据 立法技术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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