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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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屈学武[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治研究》2012年第8期60-64,共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关 键 词: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 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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