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5

作  者:赵转[1] 

机构地区:[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39-41,共3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式。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 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时抵押物 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 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动产一律 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 和空间效力。

关 键 词:物权 动产抵押权公示制 登记对抗主义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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