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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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鸿劼[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8期118-119,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在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实质上并无新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应当采纳侵权责任说。目前这一制度存在"无过错"提法不准确、受损害方举证困难、适用范围狭窄等不足之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说 配偶权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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