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立场下的检察解释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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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志刚[1] 张峰[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100089

出  处:《江淮论坛》2012年第5期148-152,共5页Jiang-huai Tribune

摘  要:我国刑事司法解释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着解释主体二元化问题。作为一种权力属性,检察解释权与审判解释权应当是一致的。检察解释权的完善更有助于司法解释权的合理配置,刑事检察解释应当限制立法性的司法解释,扩大个案的适用性解释,并最终过渡到案例指导。

关 键 词:刑事司法解释 检察解释 适用性解释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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