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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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鸿福 董伟 

出  处:《人大建设》2012年第9期49-49,共1页

摘  要: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光荣使者。选区或选举单位便是代表的“家”,是代表获得授权的渊源。为此,《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常回家看看”是一项职责,更是一项义务。然而,一些代表自当选以来很少或从未“回家看看”,以致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姓甚名谁都记不起来了。一个脱离了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选民没有感情的代表,可想而知,怎么能寄希望其为民代言、维护选民利益呢?

关 键 词:人大代表 回家 国家权力机关 选民利益 选举单位 《代表法》 为人民服务 社会事务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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