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域下自救行为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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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朝晖[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9期63-66,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自救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我国刑法对自救行为的现有定位是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但在刑事立法中没有确认其合法性。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对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的充分展开,不仅提供了极其广阔的空间,而且因赋予其程序要件的色彩,更加强调了程序正义。我国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是游离于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一个"活泼元素",这与现代刑事法治的精神不相契合,实有检讨和改进的必要。在现行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体系下对自救行为进行合理定位,让自救行为成为具体案件在定罪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及"出罪"理由,应当成为改造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方向。

关 键 词:刑事政策 自救行为 超法规正当化行为 排除犯罪性事由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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