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法官素养及其保障机制略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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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连芳[1] 任吉东[2]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2]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300191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158-161,共4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2YJA770001);2009年河北师范大学基金项目(W2009Y03)

摘  要:清末民初,法官群体素质低下,品行较差,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提高法官的素养以改变司法实践中的紊乱状况,北洋政府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考试选任制度、相对健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及初具规模的法官培训制度。这三套制度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9的法官素养保障机制,从而造就了一支具备较高素质和修养的法官队伍。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因循敷衍之风。

关 键 词:北洋政府 法官 素养 保障机制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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