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论纲——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基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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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晋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1期75-79,共5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  金:2012年上海市教委重点创新项目(12ZS153)

摘  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证据制度中明确,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其对出庭作证的范围、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出庭鉴定人的保护等的规定都有一定不足。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作证范围 不出庭后果 鉴定人保护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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