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上高速公路引发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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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成[1] 

机构地区:[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交通与运输》2012年第5期53-53,共1页Traffic & Transportation

摘  要: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女儿驾驶小车征一·条高速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适逢朱某驾驶一辆挖掘机同向行驶。由于我女儿米保持车距,而挖掘机占道行驶,导致小车前部与挖掘机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我女儿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关 键 词:高速公路公司 重大交通事故 挖掘机 赔偿 引发 同向行驶 保持车距 交警部门 

分 类 号:U491.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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