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时机”的选择与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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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礼明[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3期109-112,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  金: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资助项目(10BFX056);广州市教育局资助项目(09AC012)

摘  要:鉴定时机的选择是法医学伤情鉴定中的实践性难题。在理论上,鉴定时机可以分为"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两种。选择"发生时鉴定"或"稳定时鉴定",均有其不尽合理之处,恰当的选择应当是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二次鉴定的方式进行。为此,需要对二次鉴定的性质以及鉴定的时间作适当的规制,以保障其有效实现。

关 键 词:法医学鉴定 鉴定时机 发生时鉴定 稳定时鉴定 

分 类 号:D918.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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