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平等:理论界定与刑法实践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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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涛[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10046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155-160,共6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9CFX057)之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社会分层的出现以及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对象性犯罪之后,刑法中的平等就不能固守"凡具有脸孔者一律平等"的立场,而是需要引入一种弱势平等观念,即从社会正义出发,给社会弱者以更多的法律保护,给社会强者以更多的法律限制。立基于弱势平等,刑法应该正视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对象性犯罪,并分别针对强者为谋取利益针对弱者的犯罪和弱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而针对强者的犯罪,形成一种"重强、轻弱"的罪刑结构。

关 键 词:弱势平等 社会弱者 对象性犯罪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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