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的正当化修复——基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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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斌[1] 李鹏[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2]浙江省卫生厅,浙江杭州310006

出  处:《卫生经济研究》2012年第10期24-27,共4页

摘  要: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职业病鉴定制度进行大幅修改,职业病鉴定权力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仍然存在,容易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当对其进行正当化修复。从性质上分析,职业病鉴定具有复合性和可分性,可以将其拆分为医学上的"临床诊断"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可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对"诊断"、"鉴定"进行限缩解释,在保持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不变化的情况下,推行一种"诊鉴分离"之职业病鉴定模式。

关 键 词: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鉴定 诊鉴分离 

分 类 号:R19[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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