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为业主自治组织的成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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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晨光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2年第10期69-73,共5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物权法》生效已经五年了。虽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然从法理上确立,作为建筑物管理主体的业主自治组织却并未普遍地建立起来,已经成立起来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普遍地运作困难。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无法准确知道全国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数量和比例,但从见诸报端的报道来看,各省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估计在20%左右,全国的比例不会超过30%。而据称全国物业服务企业有近6万家。这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物管理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已经工作了几十年了,这是一个需要反思的事情。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自治组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 护航 法律 管理主体 《物权法》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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