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的监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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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跃灵君[1] 于红卫[1] 江东华[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20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5期112-114,117,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通过回顾性分析本院对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2011年度法医文证审查的结果,发现目前法医学文书存在的问题主要可分为5大类,即:书写错误、书写不规范、适用条款有误、文书格式有误、鉴定意见错误等。检察机关据此出具审查意见90份,涵盖10家具有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占全年度被审查鉴定文书的3.95%。检察机关进行文证审查不仅是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更重要的是通过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在法律监督层面,能够有效增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在行政监督层面,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可敦促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促进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维权意识,最终有效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关 键 词:文证审查 法医学 鉴定意见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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