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雷斯法案》与《濒危物种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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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红霞[1] 

机构地区:[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管理系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3期34-36,共3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雷斯法案》和《濒危物种法》是美国最古老和最享盛誉的野生物种保护法律,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都存在显著差异,但都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力武器。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为美国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关 键 词:《雷斯法案》 《濒危物种法》 立法目的 保护对象 保护方法 

分 类 号:D908[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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