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婚后夫妻共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和第7条的质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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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春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43-47,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博士创新课题<伦理与市场经济规则的冲突-婚姻法新解引发的思考>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夫妻财产关系以身份为基础,具有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不具有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婚姻立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其符合我国国情及立法传统,深得民心。《解释(三)》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过分彰显个人财产制,使婚姻家庭关系市场化,违背当前大众婚姻理念,违反了婚姻立法宗旨。本文对其规定分析弊端的同时,倡导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夫妻财产主流,该制度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要被遵守,以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关 键 词:婚姻法 《解释(二)》 《解释(三)》 婚姻本质 立法传统 

分 类 号:DF5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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