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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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雯雯[1]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17队

出  处:《政府法制》2012年第25期50-50,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一、网络传播行为与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根据《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品 立法 《著作权法》 利益冲突 传播行为 作品 公众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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