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贷公司的法律属性看其监管主体的确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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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欢平[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出  处:《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9期63-66,共4页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江苏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状况调查与相关制度完善研究"(2011SJB820009)的成果

摘  要:目前小贷公司的二级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最能实现专业化、集中监管的监管主体莫过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但学界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我国小贷公司是工商企业,并将之视为将小贷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的障碍。实际上,从小贷公司业务性质等方面来看,小贷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特质,银监会能成为也应为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

关 键 词:小贷公司 法律属性 监管主体 银监会 

分 类 号:F832.3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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