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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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米克拉依·尼加提[1] 

机构地区:[1]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第09X期186-187,共2页Time report

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三个特征。表见代理在广义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又不同子一般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该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是个重点,也是个难点,要避免出现偏差,只有正确地认定表见代理,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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