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要件及其成就前合同效力的新诠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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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学致[1] 郑倩[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139-147,共9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摘  要:《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中"未生效合同"这一新名词的出现,在合同法学界重新掀起了一轮关于合同效力的讨论热潮。众多学者在分析合同生命历程中所谓"成立后生效前"的阶段之余,还将对此阶段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某种要件列为关注对象,并争相对此阶段与要件的性质予以界定。面对诸多学说削弱意思自治精神、割裂合同效力体系的扭曲倾向,应该重新树立并坚持合同在合法合意的基础上成立即为有效的观点。在此论点基础之上,厘定特别要件的类型与范围,借鉴英美契约法中强制执行效力理论,重新将特别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状态诠释为仅欠缺强制执行力。

关 键 词:特别要件 合同效力 意思自治 强制执行效力 英美契约法 

分 类 号:D922.29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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