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罚款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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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珠江水运》2012年第15期49-49,共1页

摘  要:近来,内河某海事处在其内河辖区发现一艘船超载,经调查取证确认,超载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该船为内河一般干货船,属中国籍。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该船舶两万元罚款。但由于该海事处不具有该处罚权限,为避免案件移送到分支局,该海事处决定分两次对xx船作出行政罚款,每次分别罚款1万元。因此该海事处制作了同样的两套罚款为l万元的处罚文书,并分别于6月7日和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两份违法行为决定书。这一做法是否正确?该海事处通过分拆行政跖款数额的做法是否可获得案件管辖权?

关 键 词:行政罚款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管辖权 海事 违法行为 干货船 调查取证 通知书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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