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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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瑞堂[1] 周兢[1] 

机构地区:[1]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年第11期59-60,共2页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摘  要: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有三大权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其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核心地位,共有权和管理权则处于从属地位。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遵从法律、法规和业委会的决议,本着"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规则行事。

关 键 词:所有权 专有权 权利行使 管理限制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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