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规范阐释与完善方向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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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科[1] 朱鲁豫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54-58,共5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刘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09CFX07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包括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间接营利目的,需要进行宏观上的、整体上的考察,不能以某一个别"行为段"存在非营利性而认定整体行为不存在营利目的。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具有间接的营利目的。把"以营利为目的"修改为加重量刑情节既可以加大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力度,又可以实现区别对待,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因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完善方向。

关 键 词:著作权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 完善方向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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