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的定性研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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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吴波[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59-64,共6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在行政法规中归于"准金融机构",但在刑法上应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之范畴。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转贷他人,则构成高利转贷罪。由此引申,在判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刑法性质之后,刑法有关对金融机构保护的法条规定也可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构筑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行为的刑法保护体系。

关 键 词: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机构 行为定性 刑法保护体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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